微型電動二輪車30日起須掛牌及保強制險,才能上路,金管會網站也公布常見五大問答,將民眾的疑問逐一說明。(記者王孟倫攝)
〔記者王孟倫/台北報導〕新制度!微型電動二輪車明天(30日)起須掛牌、保強制險才能上路,金管會網站也公布常見五大Q&A問答,將民眾的疑問逐一說明。
Q1: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(下稱強保法)將微型電動二輪車(下稱微電車)納保與以前汽、機車納保有何不同?
A1:自11月30日起,民眾購買全新的微電車需投保強制汽車險及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後,才能行駛道路,至於今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,則需於2年過渡期內完成投保及領牌。
11月30日前,微電車經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即可行駛道路,因未曾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領牌,車輛之所有人不明,此與強保法施行初期規範汽、機車需投保強制車險時,汽、機車已有車籍管理之情形不同,因此,道交條例及強保法將微電車納管及納保,賦予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。
Q2:微電車投保義務人於投保且領牌後,如未續保,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,受害人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嗎?又未投保且未領牌,或已投保未領牌,受害人可以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嗎?
A2:可以。
依強保法第5條之1規定,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,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,故微電車於投保且領牌後,如未續保,因屬未保險汽車,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,受害人可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,惟特補基金給付補償金額後,在補償金額範圍內,會依法向加害人追償,以維護公平正義,因此,保險期間屆滿前要記得續保,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,可將部分賠償責任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,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賠償金額的負擔。
Q3:強保法修正後,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人時,對於投保義務人未依強保法規定投保強制車險,會併同舉發並處以罰鍰嗎?
A3:是。
依強保法第49條規定,投保義務人未投保,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,或因違反道交條例併同舉發者,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。
Q4: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辦理續保,其權益會受到任何影響?
A4:除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,投保義務人無法將部分賠償責任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,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賠償金額的負擔外,還可能被舉發未投保強制車險及註銷牌照。
依強保法第49條規定,投保義務人未投保,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,或因違反道交條例併同舉發者,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。
另依強保法第51條之1規定,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,仍未依規定投保者,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。
Q5: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,於2年過渡期內未投保會處以罰鍰嗎? 受害人是否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?
A5:不會。
因強保法第5條之1第2項及道交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及規定,賦予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可於2年過渡期完成投保且領牌,因此,2年過渡期間內,投保義務人如未投保,將不會處以罰鍰,惟仍請儘速投保且領牌,以獲得強制車險保障。
若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需投保且領牌後,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,未投保且未領牌之微電車,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,受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,因此,投保義務人無法將部分賠償責任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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